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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工作意见范文精选

政务工作意见

政务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一)加强政府信息的制作和。各单位全面梳理本单位的行政职权事项,按照审批服务、行政执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类别编制目录向社会;依法设定审批服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类行政职权的办事条件和规则,编制办事指南向社会;加强对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工作,分类编制政府信息目录,并及时更新通过信息网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加强宣传、展示、介绍和政策解读类政府信息的制作和工作,为信息网和本单位网站各栏目提供内容保障,方便群众全方位了解行政机关运作情况和工作业绩,方便群众办事。(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二)积极推进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国务院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围绕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事故、征地拆迁、招投标、价格和收费等群众关心的信息,细化公开内容,落实公开措施;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主动公开,及时公布事件进展、政府应急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及调查处理结果。(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区水务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各种政民互动制度和机制。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保障群众“知情”、“表达”、“参与”、“监督”等权益的工作制度和机制,配备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通过政府网站、办事大厅、领导接访、电话热线等,设立政民互动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意见和建议,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二)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完善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提高依申请公开办理质量,满足人民群众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的需求。(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三)建立健全的民意诉求平台和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各单位之间要做好民众诉求工作的对接和联动机制,构建相互支持和配合的工作格局。街道、社区要建立健全党工委、社区居委会和公职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社区居民会沟通联络机制,积极探索将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公众听证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引入社区的方法,有效整合政府资源,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进一步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维系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水平。(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三、深入推进行政决策公开

(一)优化决策工作流程。《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39号)确立了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区政府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一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摸准形势要求和现实状况;二是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妥善协调各方利益,优化资源配置;三是要全面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准确把握决策的力度;四是把好合法性审查关,确保依法决策。(牵头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二)深化民意征集机制。决策事项拟制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高度重视民意征集工作,深入研究分析各方面反映的问题、意见,切实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三)强化决策责任追究。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的,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照规定公开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组织实施不力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区监察局)

四、切实提高政务服务能力

(一)深入推进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我区经济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清理本部门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工作。要把精简审批事项工作与当前全面推进街道、社区服务管理改革创新工作紧密联合起来,积极、稳妥向社会组织转移部分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引导社会组织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社会公益服务。(牵头单位:区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二)完善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全面完成区政务服务中心和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将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全部纳入政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统一管理,做到运行规范、服务到位,切实发挥服务中心的功能和作用。(牵头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三)大力推行网上审批服务。各单位要结合“百项政府服务网上办理工程”的要求,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行网上办事和网上服务。积极推进街道电子政务平台试点工作,构建区、街联动的电子政务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四)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制和亲切服务。各单位要把规范服务、便利服务、亲切服务作为公开承诺的重要内容,制定可操作和便于评估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将窗口工作人员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因地制宜建设人性化配套设施,提供良好办事环境。(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五)优化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服务。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办事事项的清理、精减和调整力度,打破垄断,扩大开放,公平准入,鼓励竞争。各公共事业单位要拓展公开领域,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推进网上办事服务;要进一步推进办事服务人性化,按照“热情接待,周到服务”的要求提供接待、咨询、指导、引导等服务;要建立奖惩机制,将窗口工作人员工作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六)强化对行政审批权利运行的监督制约。要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强化行政审批的过程监控。凡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转让等涉及市场准入和竞争性事项,要依法公开招标或拍卖;凡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要向社会公告,并按法定程序公开举行听证。各主管单位应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类违规审批、违规操作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区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区监察部门负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严格落实问责制度。(牵头单位: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和园林局、区国土房管分局)

五、强化业务培训考核

政务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规范行政服务为抓手,以网络技术为支撑,着力深化政务公开,着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着力加强以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为主要载体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机关行政效率和工作质量,打造“审批项目最少、审批环节最简、办事效率最高、服务态度最好、发展成本最低”的政务环境,为建设殷实文明和谐的幸福提供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推行行政决策公开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的决策机制,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加以规范,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二)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坚持依法行使权力,积极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确保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职尽责。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公开透明运行权力,要结合法律的立、改、废等客观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职权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细化、量化裁量基准,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重点公开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积极探索执法投诉和执法结果公开制度。

(三)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

公布本地区本部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继续清理、调整和减少行政许可、非行政认可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制度。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简政放权,尽可能把审批权限下入放到县(区)。

(四)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及时、准确公开财政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部门预算和决算,都要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要详细全面,按规定要求细化。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公开出国出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经费支出。

3、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等措施,认真做好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五)着力深化基层政务公开

1、总结推广基层政务公开的成熟做法,大力推进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及时公开城乡社区居民关心的事项。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为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打好基础。

2、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所有面向基层服务的医院、学校、公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都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编制办事公开目录,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

(六)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

1、加大干部工作、机关财务预决算、政府采购、基建工程等信息的公开力度,加强权力运行监控。

2、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梳理行政机关内部职权依据和运行流程,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并及时在内部公开,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权力运行的制约。

(七)健全政务服务体系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将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范畴,组建综合服务平台。将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中心三个政务服务平台合并为一个综合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八)完善集中办理机制

凡是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房产交易均应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1、行政服务事项3项以上,年办件15件以上的部门,都要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办理所有行政服务事项。要按“两集中”要求归并职能,成立审批科(股),安排最优秀的干部任审批科(股)长,专职到窗口担任首席代表并充分授权。审批科的成员必须是本单位具有执法资格的业务骨干,人数要满足办事要求,全部进入中心窗口工作。

2、行政服务事项不满3项,年办件15件以下的部门,按“一集中”的要求,归并职能成立审批科(股),其办理事项由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及时转告,涉审部门人员要在半小时内到达窗口,简单事项当场办结,复杂事项在承诺期内办结后交综合窗口统一出件。

3、本级政府确立的专业分中心的部门,要按“两集中”的要求归并职能,成立审批科(股),审批科(股)到分中心办公。通过全省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办理事项,接受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九)明确行政服务中心职能

1、规范市、县(区)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名称、场所、经费来源。市、县(区)一律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要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尽快报批更名。要确保行政服务中心的办公场所,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地不少于12000平方米,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地不少于3500平方米,行政服务中心运行经费和人员办公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构,应使用行政编制,配备少而精的工作人员。现在使用事业编的,本级政府要在行政编制总额内逐步调剂替换。

3、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对各部门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专业分中心指导、监督、考核;对窗口及分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对本级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督查考核;承担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作为培养、锻炼人才的重要平台,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要优先举荐、选拔重用;年度评比出的先进窗口和先进个人,由本级政府给予表彰。将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政务服务工作考核结果,纳入本级政府优化环境的考评中,并占其四分之一的份额。

(十)规范行政服务中心运行

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重点,规范行政服务中心运行,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准予(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开制。创新审批方法,实行一审一核制、承诺办理制、联合审批制、绿色通道的特事特办制、全天候的预约服务制。树立窗口良好形象,规范服务行为,统一着装上班,用窗口人员的热心、耐心、细心换取办事群众的舒心、省心、称心。严格落实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四个100%”要求,全面运行使用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

(十一)推进基层便民服务

按照“便民办事、为民理财、帮民致富、促进和谐”的原则,建立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涉农补贴等纳入中心集中办理。在城乡社区(村)设立便民代办点,将便民服务向城乡社区(村)延伸,推行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及时安装和运行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软件系统,全面推进市、县、乡三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建设。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凡属国家和政府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政府采购、产权及其他资源交易,按要求达到规模标准的一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为公共资源交易搭建阳光平台、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十三)完成电子政务资源整合

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建设统一高效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整合全省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厅字[2010]142号)文件要求,切实抓好8个重点项目的建设任务。要着力提高政务服务的网络化程序,纵向建立部门系统间的数据对接系统,搭建功能完善的“两横一纵”三级行政服务网络平台,确保市、县、乡行政审批、行政服务的通畅高效、资源共享。

(十四)整合政务服务资源

发挥好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等在政务服务中的作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创新政务服务方式,逐步实现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的联接与融合,畅通政务服务渠道,形成上下联动、层级清晰、覆盖城乡的政务服务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安排一名班子副职,专门负责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要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建立工作台帐,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政务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务中心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的有效探索,也是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平台,直接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窗口。搞好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建立规范、高效、便捷、透明的行政审批运行方式,有利于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营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有利于克服行政权力越位、缺位、不到位等现象,加快推进职能转变。近年来,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改善政务服务环境,促进科学、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目前仍存在个别部门对进驻政务大厅的窗口重视程度不够该进的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长期拖延不进;对办事窗口的授权不够充分,办事窗口现场办结率低;以及部分工作人员不能完全满足规范化服务的要求等问题。各部门、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认识统一到县委、县的决策上来,大力支持和配合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真正使政务服务中心成为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综合平台,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政务服务网络体系。

二、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工作的运行机制

一)规范事项进厅。认真执行《县人民关于保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民政发[]229号)和《县人民办公室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备案制管理项目的通知》民政办发[]259号)未列入保留的行政审批目录的一律不得再审批。各部门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服务项目,要严格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将行政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或不能纳入政务中心集中受理和办理的必须说明原因,书面申报县同意。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相关部门(单位)一律不得在本机关或政务服务中心以外的其他场所受理、办理,不得擅自撤出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由多个股室(含下属单位)承担的要归并到一个股室并入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规范审批程序。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一律到政务大厅所在服务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报事项及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补办件、上报件、退回件进行分类,并向申请人出具《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属于转报、上报的事项,窗口受理后向申请人承诺上报时限,并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全过程办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需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窗口派专人按时办理签字手续,不得麻烦申请人;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的重大审批项目,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联合踏勘、联合办公、集中办理”原则统一协调,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凡进入“绿色通道”审批项目,要按照从简从快、一次告知、限时办理、联审联办、最低标准、超时默认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及时为招商引资企业办理各种手续,确保项目审批无障碍运行。

三)加强人员管理。各部门选派的2名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熟悉行政审批工作、业务能力强的编职工,并保持相对稳定,窗口工作未满一年不得更换。政务中心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及时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和平时考勤情况反馈给原单位,作为年度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对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窗口工作人员,政务服务中心要及时将其退回原单位,原单位应立即派人补岗,对因有违纪违规行为被退回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各部门要针对窗口工作人员较长时间不在机关工作的实际,加强管理的同时,从政治上、生活上给予更多的关心。

四)严格收费监管。凡进驻政务大厅的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该收取费用的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规定,并由县信用联社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收费窗口代收,存入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收费和搭车收费。未入驻政务大厅的其它行政单位和有行政职能的事业性收费也要按要求一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的收费窗口统一交纳,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五)强化招投标交易监督管理。政务中心要配合县监察局加强对全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拍挂、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招投标程序,切实增强招投标行为的透明度。城建、财政、国土等招投标工作主管部门要与政务中心加强沟通和协调,搞好对接,做到属县级管理和省市下放的招投标项目和业务应进俱进,纳入县政务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运行。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招标当事人、投标当事人、监管部门、专家评委、招投标工作人员的行为,逐步实现招投标交易工作的信息化,使招投标交易更加公开化、透明化。

六)提升信息公开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县信息公开实施意见》要求把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长抓不懈,明确一位分管领导为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同时要安排1至2名同志具体从事该项工作,固定的场所及时、主动公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并定期完善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确保操作简便明了利于查询。切实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继续完善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制度,将评议监督工作常规化、日常化;加大信息公开咨询服务和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认知度,为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信息提供完整、详细的资料。

三、强化保障,进一步激发政务服务工作活力

一)强化部门职责。相关部门要把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作为联系基层和群众、改进机关作风、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场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对政务中心的支持配合力度。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要定期研究解决窗口工作中存在问题,要通过书面授权等形式向政务大厅窗口下放审批权限,增强窗口办事能力,政务大厅各部门窗口要严格执行工作日无缺位制度,国家法定的工作日内,必须严格做到全日对外办公,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停止或拖延对外办公。

政务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为了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管理体制

(一)县政府负责对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县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为县级房屋征收部门,成立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检查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县监察、发改、公安、财政、国土、审计、环保、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在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下,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就拟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书面征求县发改、国土等部门意见,确定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类项目已经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已按照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暂停期限内违反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房屋征收时不予增加补偿费用,仍按原房屋和土地的用途、功能进行征收补偿。

(三)县政府组织监察、国土、住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向有关权利人出具权属证明。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由县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协商、投票、随机选定等方式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五)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评估机构等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政府。

(七)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八)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县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九)县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十)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10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十二)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三)依法选定的征收评估机构开展征收评估工作,须出具并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十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并收回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权属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书。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十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八)征收工作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到房屋登记机构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权属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十九)安置房建设完成,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办理房屋安置和登记发证等手续。

三、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

(三)征收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均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征迁人所有。征收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给予货币补偿。

(四)用于安置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就地回迁的安置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五)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且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应按45平方米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被征收人选择按原登记面积实行货币补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县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六)临时安置费标准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同区位同类型房屋的平均房租水平确定,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周转过渡期计发。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为每月10元/平方米。

(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周转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面积。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擅自延长周转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周转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加1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费。

(八)周转过渡期为房屋征收部门接收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交付安置房屋之日止。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就地回迁安置房为多层住宅的,周转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小高层住宅不得超过24个月。易地安置房为多层住宅的,周转过渡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根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用途、区位和效益的不同,结合停产停业期限确定。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生产、仓储类房屋每月20元/平方米,办公、公益类房屋每月30元/平方米,商贸、服务类房屋每月40元/平方米。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在过渡期内支付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0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对于征收时实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应从上述费用中支付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但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的,按住宅补偿。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营业至房屋征收决定之日,且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实际经营使用的合法面积和批准经营类别,参照上一条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10个月,作为利用住宅营业补助费。

(十一)住宅房屋搬迁费为每户1000元,需要周转过渡的,应计算2次搬迁费。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的金额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或实施司法强制执行的不支付被征迁人搬迁费。

(十二)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家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搬迁奖励费。奖励费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单户奖励费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发。逾期取消搬迁奖励费。

(十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空调、热水器移装等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十四)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树木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我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价〔〕4号)执行。

(十五)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修装饰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金额由征收评估机构一并评估,评估金额在分户估价报告中单列。

四、房屋征收与评估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依法成立的具有三级(含)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二)房屋征收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业务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得限制其它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与评估活动。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5天。

(四)公告的协商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可采取逐户征询或集中投票方式统计被征收人的协商意见。逐户征询或集中投票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五)采取逐户征询方式统计被征收人意见的,单一评估机构获得超过5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的可直接确定为该项目征收评估机构。若无任何一家评估机构单独获得超过5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则将得票数前3名的评估机构确定为候选评估机构,再通过抽签或摇号方式在候选评估机构中确定一家为该项目的征收评估机构。

(六)采取集中投票方式统计被征收人意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将集中投票选择征收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证)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得票最多的评估机构当选为该项目的征收评估机构。逾期不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视为自行放弃投票权利。

(七)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同时书面告知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八)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摇号等方式确定征收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公证机关、被征收人代表和有公信力的人员等进行现场监督。

(九)估价人员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被征收人和征收部门人员签字认可。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十)房屋征收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他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或上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为最终结果。

五、加强对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要建立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征收补偿费用必须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确保征收补偿款及时足额发放到被征收人手中。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严禁采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气和道路中断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房屋征收与补偿完成后的房屋拆除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实施。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依据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并处罚款,同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房屋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居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县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要加大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审计部门要加强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参与征收活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公安部门要对征收活动中出现的违法案件予以查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附则

政务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府机关作风建设为目标,以优化经济环境、方便群众、企业和投资者为出发点,坚决贯彻省、市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决定,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环节,规范行政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机关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保证,为加快我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基本原则:一是依法公开。县政府及各部门、乡镇政府以及基层站所政务公开工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二是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三是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四是有利监督。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二、政务公开的范围

县政府及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服务行业、事业单位,都要全方位推进政务(事务)公开。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也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

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具有保密要求的信息外,凡人民群众需要了解而又能公开的行政事项和行政活动,特别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及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事件和事项、重大政务活动及重要政务会议等,都要最大限度地公开。

(一)县政府公开的内容

1.政府工作报告;

2.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

3.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

4.年度经济社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5.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6.惩治腐败重大案件办理情况;

7.公民、法人代表及其它社会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办结情况;

8.民生工程完成情况;

9.重要政策、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0.重大政务活动和重要政务会议;

11.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及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二)政府各部门公开的内容

对社会公开的内容

(1)领导分工、行政职能、机构设置、职责范围;

(2)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程序及执行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据及标准情况;

(3)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过程、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4)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

(5)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6)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过程和出台的政策;

(7)救灾救济物款、城镇低保资金和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

(8)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招标投标情况;

(9)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情况;

(10)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11)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执法依据、内容和权限);

(12)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13)其他应对社会公开的事项。

对单位内部公开的内容

(1)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奖惩;

(2)财务制度及收支;

(3)重要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投标情况;

(4)大宗物品采购情况;

(5)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

(6)重大管理事项的决策;

(7)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规定;

(8)领导班子廉政勤政情况;

(9)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三)乡镇政务公开的内容

对社会公开的内容

(1)重大事务和财务公开。包括:乡镇当年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的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使用的具体情况;罚没款的收缴、使用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项目。

(2)目标责任制公开。包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目标;乡镇正副职任期目标、年度目标;乡镇机关的年度目标;目标责任制实施、完成情况,检查、考评及奖惩结果。

(3)履行职责事项公开。乡镇政府领导分工、行政职能、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工作部门和县政府部门所属的基层站所应当公开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事项(即基层站所办事公开事项)。包括:领导及主要办事人员的权限及行为规范、工作职责、相关法律政策、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办事结果;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程序、管理和使用情况,处罚依据、标准和执行情况;各项服务承诺及其他。

(4)农民负担情况公开。一是“一事一议”投工投资计划及使用情况。二是农村订阅报刊费用、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农业生产性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文件依据、项目名称、收取标准和对象范围等。

(5)扶贫资金、救灾救济款物、优待抚恤金、乡镇低保发放情况及征兵工作情况公开。包括:上级下达的扶贫资金、救灾救济款物数量及发放办法;各村委会上报的扶贫救济对象摸底名单;对各村(居)委会的分配数额和批准享受扶贫救济的对象名单;优待抚恤金的发放及使用情况;各村(居)委会上报的低保对象摸底名单、上级批准的享受低保人员名单及享受低保的标准;征兵工作情况。

(6)招标、投标及各业承包、建设公开。包括:乡镇集体企业、经济实体的承包、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乡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7)宅基地审核审批情况公开。包括:宅基地审核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收费标准;各村(居)委会和乡镇上报申请的户数和对象名单;县政府批准的对象名单、面积、限建时间。

(8)计划生育情况公开。包括本年度计划指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安排生育的对象名单,当年落实节育措施情况和上报的出生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和罚款人员名单;

(9)土地征用公开。包括:国家经济建设、小城镇建设、兴办乡镇企业及其他公益事业等征用的土地,应公布征用的政策依据、征用程序、办法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

(10)对不属于以上规定的公开范围,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凡不属于国家机密、符合本方案规定精神的,都应当公开。

对机关职工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3)招待费、电话费、差旅费、医疗费等开支使用情况,公车使用情况;

(4)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

(5)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村务公开

村务公开的规范完善由县民政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制订村务公开规范完善工作的实施意见,提交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组织开展。

(五)厂务公开

厂务公开的规范完善由县总工会牵头,工信、供销社等部门配合,制订厂务公开规范完善工作的实施意见,提交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六)基层站所办事公开

基层站所办事公开规范和完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属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间

政务公开制度采取下列形式:

(1)政务公开栏。各部门和乡镇都要按照美观、大方、简洁、便于群众观看又不影响交通和市容的原则设置固定的政务公开栏,在原有的基础上,补差补缺,制作“四版、三图、一簿、一箱”等图文资料设施予以集中公开,切实做到内容规范。“四版”:即公开栏上要有工作目标、实事目标、干部职工年终考核情况等各项工作综合目标公开版;机关及各站、所、办、庭工作职责、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办事程序公开版;基本情况、经济发展形势及远景规划公开版;财务收支、计生指标、建房指标安排情况、救灾救济物款和低保发放等工作业务版。“三图”:即机关、站、所、办、庭工作流程图;乡镇行政区划图;办公楼示意图。“一簿”、“一箱”即设置政务公开登记簿和政务公开意见箱。

(2)政府信息公开网。我县政府信息公众网已经开通。按照麟办发【】168号文件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完善有关制度,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的执行力。

(3)其它方式。根据政务公开的各种具体情况,政务公开的形式可灵活多样。在采取“两有”(有投诉箱、投诉电话)、“三挂牌”(办公室挂牌办公,工作人员挂牌上岗,收费单位挂牌收费)等形式基础上,还应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创新、大胆探索,创造、摸索一系列方便适用、行之有效的形式。如设置墙报、板报;印发办事手册、办事指南;通过人代会、干部职工大会等各种类型的会议公开有关政务事项。

同时,应通过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和健全县、乡镇(局)长公开电话网络、设立意见箱等,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单位内部公开的内容,可以文件、会议、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可试行“点题公开”。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日常性工作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内容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内容及时公开。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五、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措施

1.建立监督保障机制,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健康、有效地开展。监察机关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协助政府抓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拟成立县政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监督领导小组聘请企业单位代表、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和干部群众担任政务公开特邀监督员,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巡视。县直机关要接受人大代表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

2.实行“预公开”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的决策,在正式决定或办理前先将方案公布,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调整后,再予以正式公布。

3.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广泛宣传报道,对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要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4.鼓励干部群众的监督。各部门要设立政务公开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由各单位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管理,对群众举报、投拆的问题,监督小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群众公布。

5.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各单位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落实责任制,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6.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县审计部门要对县乡镇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公开。

六、组织领导